淘宝进口出版物(境外出版物)管控通知
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从2016年1月28日起,淘宝书籍音像卖家发布进口出版物,必须具备并提交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进货凭证。未提供相应凭证的,淘宝将根据相关法律对进口出版物类的商品及店铺进行相应的处罚。
进货凭证上传路径:境外出版物进货凭证准入
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名单
FAQ:
1、Q:哪些出版物是进口出版物(境外出版物)?
A:大陆地区以外发行的出版物均为进口出版物,包括港、澳、台、及海外地区。即ISBN编号非(978)-7-*** 。
2、Q:发布进口出版物与原出版物准入是否冲突?
A:首先,店铺必须具备书籍或音像特种经营资质;其次,店铺必须上传有效的进口出版物进货凭证,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3、Q:进口出版物进货凭证有哪些形式?
A:形式暂不限制,可以为进货单、发票。但必须盖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上述名单中的一家或多家)的公章。
4、Q:不提供进口出版物进货品质将有何影响?
A:将不能新发或编辑进口出版物,对于存量商品将不定期进行下架、删除,店铺也将做相应处罚。(具体以实际处罚为准)
5、Q:什么时间开始上传进口出版物进货凭证?审核周期多久?
A:即日起即可上传,审核周期为10个工作日内。
附:《出版管理条例》部分内容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 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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